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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內政部通過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將取消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長「連選得連任」的規定,改為以連任一次為限;紅十字會日後必須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才能對外募款。』


 


國際上的紅十字會成立於1863年,由紅十字之父亨利‧杜南先生發起,當時成立了「救援傷兵國際委員會」,其後再演變為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從此紅十字會成為國際性的人道服務救援平台。在台灣紅十字會於1954年由立法院立法通過、總統頒佈「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而成為我國唯一經立法通過成立的民間組織。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歷經會長王正廷、蔣夢麟、劉瑞恆、盧致德、何應欽、徐亨,直至現任陳長文會長。國際上參與救難救急重建等工作,近來大家熟悉的海地震災、南亞海嘯、緬甸風災等等,從台灣到大陸:八八水災、汶川震災等不一而足,所參與的諸多人道救援任務,兩岸間的救災建村等重建工程,從不停歇。這是我們所了解、所看到的紅十字會。


 


此次,日本救災捐款有網友、民意代表質疑,最大的疑問是:此捐款是專款專用,為什麼不一次撥付日本紅十字會,幾經紅十字會會長經過不祇一次,經過不同管道公開說明,而且經過查核後,才認定這是各國紅十字會處理救災捐款的常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歷年來處理救災專款專用,也都是根據實際狀況,採取可行措施,並無任何偏頗之處,這波查明疑慮的風波也都成為過去。本來以為質疑的風波過去,一切都會恢復常態,殊不知在2011.8.12中國時報出現本文所引述的報導。


 


筆者身為紅十字會監事會召集人,負責帶領包括最高行政單位指派審計官員擔任監察人的團體,在內政部修法的過程中,應該是沒有被主管官員或會內主管垂詢過,因此並不十分清楚修法背景、修法目標,要把紅十字會帶往何處。報載修正草案儘速在政院獲得認可,排入九月國會會期審議,看起來是一個攸關國家重大利害的法案,才有這麼緊急的必要,還是在重大壓力下,才有如此急促的措施?壓力來自國際壓力?紅十字會在國際上表現如此不濟?壓力來自在野黨?因為見不得紅十字會表現優越?還是來自派在紅十字會擔任常務理事或是理事的內政部、衛生署、外交部、國防部、交通部、教育部等官員們,是他們認為陳長文會長不足以被信任,在董事會監督還不夠,一定要修法才能達到監督目的?


 


提出本文提出之用意,無非是認同作為主管機關的行政院、內政部,一定有修法的權利和理由,但是修法之依據、用意、欲達成的目標為何?1)有探討剖析為何當初需要立法通過,由總統頒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此特別法。2)政府官員到處提出「台灣要走向國際」,是否能了解國際上各國紅十字會,會長任期程序狀況為何?3)世界上包括台灣,遇有重大災難時,各國紅十字會開始發動「專款專用」的勸募時,都要經其政府批准嗎?


 


一個代表台灣非政府組織的團體,在國際舞台上的民間領袖,必須在國內有被認同的條件,累積多年,代表國家在國際舞台上具有聲望地位,才能逐漸打出知名度。能於國際上發展,並產生「信任度」不是十年、八年就能締造的,一旦有了這樣地位,無異是國家的一個資產。過去紅十字會的領袖蔣夢麟、何應欽、徐亨,無不是將自己貢獻給紅十字會,視此神聖的工作是自己終身的志業,國際上民間的領袖亦復如此?我們對於陳長文會長在紅十字會的所作所為,當成一個志業來貢獻懷疑嗎?不能如前任幾位有成就的會長般,很有尊嚴在國際舞台上發光發亮嗎?


 


值此之際,能否低調軟性地懇請內政部回頭傾聽紅十字會理監事們的意見;行政院能多些研究-國際紅十字會與各個國家的關係,一旦修法,法案送進立法院時,亦請舉行公聽會,甚至可以請國際人士一齊來陳述:紅十字會在國際社會上,能代表一個國家「被信任」的地位之重要性,請檢視當初特別法存在的用意,在今日於國際社會上是否更顯得重要。


 


        台灣要走向國際,紅十字會絕對是一個標竿,全世界的人都在觀看台灣的“公民社會”素養,政府威權管理民間單位的發展,是何種程度?


        古諺云:鳥之將亡,其鳴也哀,係繫紅十字會運作機制與國際上的接軌,執意修法之際,也考慮讓社會上「榮譽」「互信」的價值,能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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