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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茲據當事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稱:「近來媒體大幅報導本公司所生產之產品『讚岐』烏龍麵,使用經本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之『讚岐』、『SANUKI』等商標,有致消費者誤認產地來自日本讚岐為由,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云云,因該等報導與事實有所出入,恐嚴重誤導消費者,以及影響本公司38,000多位股東、10,000多家通路客戶、3,800多名員工之認知,為澄清事實及維護本公司多年來致力經營所建立之品牌形象及商譽,茲將本件事實始末說明如下:


(一)  『讚岐』、『SANUKI』商標是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 智財局)於13年前依法准予南僑註冊。南僑戮力經營10餘年,行銷台灣及世界各國,使『讚岐』、『SANUKI』成為家喻戶曉之知名商標,絕非智財局所稱地理名稱。


1.  智財局於民國87年受理『讚岐』、『SANUKI』等系列商標14件申請案陸續由不同審查員審查,分別准予註冊,是符合當時法令及鄰國審查相同案件審查標準(日本國准許日本人『讚岐』、『SANUKI』在當地登記麵類商標,而中國大陸於民國94年也准許日本公司在中國大陸註冊麵類等商標),由此可證『讚岐』、『SANUKI』是可以登記成為商標。


2.  智財局稱:「『讚岐』是古地名以出產「烏龍麵」為有名,南僑在87年登記商標當時,消費者已經普遍認知『讚岐』就等於是日本出產的烏龍麵,會對生產來源產生誤認」。南僑要問的是,本案不同的專業商標審查員為何當時沒有如此的認知而駁回註冊申請?再者南僑行銷10餘年間,食用人次有1億6千多片,從沒有消費者或同業對南僑登記的商標提出質疑,或對南僑的『讚岐』急凍熟麵的來源出處有任何疑義,何來對生產來源產生誤認?


3.  我國廠商以日本知名地名作為商標圖樣,並經智財局核准註冊者所在多有,例如:『京都』、『信洲』、『九州』、『佐賀』、『福岡』、『熊本』、『伊豆』等,不勝枚舉。可見此類商標為消費者於市場上常見之商標圖樣使用方式,關於產品之產地來源,消費者會查看產品標示之產地及製造商、代理商等項,故不會因為商標圖樣為『京都』…等,即誤認誤信商品來自於該等地區,而有混淆誤認之虞。更何況『讚岐』是古地名,在註冊當時,國內社會大眾更無人知曉,即使現在亦復如是,如何會造成混淆誤認?故智財局當時的核准處分是適法的。南僑信賴並取得商標專用權,據此投資經營,10多年所成就的商譽及經濟價值,竟因智財局屈從日方壓力,率爾撤銷。試問,人民將何所適從?


(二) 南僑10多年建立『讚岐』系列品牌所衍生之價值鏈如因本案受不利確定終局判決,勢將此價值鏈摧毀殆盡,對合法的投資廠商及廣大消費者權益,將造成不利影響。


1.  南僑自民國87年引進日本香川縣加卜吉株式会社高科技技術,投資新台幣3億多元建立生產線,『讚岐』取得了多項品質衛生安全認證,如『中華民國食品科學技術協會』評審核定為褒獎產品、食品GMP認證、ISO 22000認證、ISO 9001認證等,並投資數億元媒體廣告、記者會、參與無數次國內外舉辦的食品展及試吃活動行銷享譽國內外,亦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新台幣1,500萬元~15,000萬元,以示對消費者的負責及保證。10餘年來,營業額累計達新台幣10多億元。


2.  上開南僑『讚岐』商標多年所建立與消費者間之品質衛生安全等保障之信賴價值體系,如因『讚岐』商標受不利判決,是代表『讚岐』將可能被有心人濫用,而完全無南僑所提供的消費者價值體系保護機制,則受損害的不只是南僑而已,更是廣大的消費者。


(三)  樺島商事有限公司(日資)來台開店,未遵守台灣法律侵害本公司『讚岐』商標在先,復提出評定並運用政治壓力使智財局撤銷『讚岐』商標在後。


商標本為國家經濟利益之體現,各國莫不窮國家之力來建立法制保護國人權益。本案提出評定的日本商人樺島商事有限公司在台僅開設一家小小麵店,竟能對南僑提出14件商標評定案,而單純之商標評定案,智財局竟花了比通常評定案審理期限(六個月期限) 多了二年一個月(即二年七個月) 審理才作成評決處分,實非尋常,而評定方其背後係運用日本國之外交、經濟、國會等系統,讓台灣智財局或受政治壓力。台灣智財局罔顧南僑多年所建立的『讚岐』商標權及所建立的產業體系,將10年合法註冊登記之『讚岐』商標撤銷。反觀日本國是站在保護他們本國業者准許『讚岐』登記商標。相對台灣合法業者,是情何以堪?


(四)  南僑雖一時訴訟挫敗,但本著愛台灣之精神,對台灣司法仍有信心,除依法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外,更將擴建第二條急凍熟麵生產線於台灣,實踐根留台灣繼續服務消費者的弘願。


1.  急凍熟麵為高科技產業,南僑已決策續將此高科技之第二條生產線根留台灣,與台灣人民共同發展台灣經濟,是愛台灣的具體表現。


2.  南僑期請最高行政法院能明察秋毫,還給南僑及消費者一個公道,則是國家及百姓全民之福。


3.  祈請消費者暨往來通路客戶能繼續秉持對本公司之原有信賴及支持愛用。


(五)綜前所述,為維護本公司之商譽與權益,特委請貴所李伸一律師、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代為聲明如上,以正視聽。」等語。


二、爰代為刊登聲明啟事如上。



 聲 明 人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飛龍


                建業法律事務所


                李伸一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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